哈爾濱為整治“醫鬧”,三級醫院設警務(wù)室(3)
2010-12-14 08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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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(lái)源:東北網(wǎng)
作者:大*勒
責任編輯:大彌勒
[導讀] 即日起哈爾濱警方將聯(lián)合衛計委門(mén)開(kāi)展整治“醫鬧”、“職業(yè)醫鬧”行動(dòng),嚴厲打擊介入他人醫患矛盾、鼓動(dòng)教唆他人阻礙醫院正常醫療秩序、敲詐勒索醫護人員的違法行為。
附:整治“醫鬧”、打擊“職業(yè)醫鬧”法律依據
(一)對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處罰。“職業(yè)醫鬧”有下列情形之一,對醫院正常的工作、醫療秩序造成影響,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,可以依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“擾亂單位秩序”的規定處罰;聚眾實(shí)施,造成嚴重損失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“聚眾擾亂社會(huì )秩序罪”追究刑事責任:(1)反復糾纏病人及家屬;(2)在醫院內起哄、鬧事、辱罵醫院工作人員;(3)堵塞、封閉醫院出入通道;(4)占據醫院辦公室、診療室;(5)其他擾亂醫院秩序的行為。
(二)對誹謗行為的處罰。“職業(yè)醫鬧”憑空捏造事實(shí),詆毀醫療機構或者醫療工作人員的能力,并在醫院及周邊地區公開(kāi)散布,造成醫療機構、醫療工作人員的人格、名譽(yù)、信譽(yù)受到損害的,可以依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“誹謗”的規定處罰。
(三)對詐騙行為的處罰。“職業(yè)醫鬧”采用推薦假的醫療機構、販***藥、販***的就醫預約憑證等方法,騙取病人、家屬、醫療機構財物的,可以依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九條“詐騙”行為處罰;詐騙數額在4000元以上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“詐騙罪”追究刑事責任。(四)對毆打、傷害行為的處罰。在“職業(yè)醫鬧”活動(dòng)中,為了泄憤、***或者獲取不正當的利益,對勸阻的醫生、護士、保安或者其他人員進(jìn)行故意毆打或傷害的,可以依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“毆打他人”、“故意傷害”的規定處罰;傷害后果達到輕傷以上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條“故意傷害罪”追究刑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