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州市社會(huì )急救醫療管理條例通過(guò) 患者可選擇醫院(2)
2010-11-01 11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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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(lái)源:南方日報
作者:水**南
責任編輯:水北天南
[導讀] 日前,廣州擬條例表明120急救傷病員可有條件選擇救治醫院,這一消息受到了人們的關(guān)注,患者能否選擇醫院成焦點(diǎn),現在《廣州市社會(huì )急救醫療管理條例》在廣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(huì )第三十五次會(huì )議第二次全體會(huì )議上表決通過(guò)。
為避免因《條例》規定患者享有選擇救治醫院的權利而導致產(chǎn)生大量的醫療**,條例明確規定了患者選擇醫院時(shí),應當簽字確認承擔相應責任。急救人員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選擇救治醫療機構要求的,應當向他們說(shuō)明理由,并如實(shí)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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