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女子因交通事故受傷到百色市西林縣一家醫院行足背植皮術(shù),不料術(shù)后引發(fā)左股靜脈血栓,為了“**”,該女子拒付拖欠的醫療費及伙食費并“常住”該醫院長(cháng)達近兩年。5月21日,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**處理了該起侵權責任**案,判決被告李小英(化名)搬出該原告醫院,并給付拖欠醫院的醫療費、伙食費27487.72元。
2012年5月26日,被告李小英因交通事故受傷到西林縣的一家醫院進(jìn)行住院治療,并于2012年6月11日進(jìn)行左側大腿取皮、左足背植皮術(shù)。由于術(shù)后左股靜脈血栓,被告即于2012年7月12日轉至百色市人民醫院診治。在治療效果差距不大的情況下,被告又于2012年7月25日轉回西林的原告醫院治療至今。被告認為,原告醫院實(shí)施的植皮手術(shù)是引起左下肢深靜脈血栓的唯一原因,要求賠償未果后未按原告要求出院。隨后,被告長(cháng)期占據原告醫院病房,并拖欠醫療和伙食等費用直至2013年7月25日,共計拖欠醫療費18667.72元、伙食費用8820元,兩項27487.72元。
**審理后認為,被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到原告醫院治療,繼而引發(fā)醫療損害責任**,應當通過(guò)合法途徑解決與原告西林縣人民醫院的賠償問(wèn)題,而不應采取占用病床、拖欠醫療費等干擾、影響醫療秩序行為。被告李小英的行為對原告醫院已構成民事侵權,**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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