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住院期間不慎墜亡,醫院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被判承擔部分損失。8月20日,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醫療服務(wù)合同糾紛,判決張家港市合興醫院賠償夏某等人損失8萬(wàn)元。
夏某是安徽人,在張家港打工,2011年,夏某把母親宛某從老家接到張家港,幫其照顧兒子。去年10月10日晚間,宛某因腹痛,在夏某的陪伴下到張家港市合興醫院就診,醫生將宛某安排至四樓病房輸液。輸液完畢后,宛某仍感覺(jué)腹痛,便和兒子留宿在病房。次日凌晨四時(shí),宛某被發(fā)現從四樓病房南面平臺墜落身亡。宛某子女夏某等人認為,合興醫院四樓病房至外露平臺的門(mén)極易打開(kāi),平臺周?chē)鷽](méi)有任何防護設施,存在安全隱患,醫院對宛某死亡存在過(guò)錯,遂起訴要求合興醫院賠償各項損失34萬(wàn)余元。
合興醫院認為,醫院四樓平臺離病房較遠,屬于非活動(dòng)區域,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且又有兒子夏某陪同,可以認定其并非在正常活動(dòng)中因醫院設施問(wèn)題死亡,故不應承擔責任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合興醫院作為醫療機構,應對就醫及陪同人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(wù),但其四樓病房通道連接室外平臺的鋁合金門(mén)能隨意打開(kāi),平臺四周僅有約40厘米高的墻體,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,對宛某的死亡,有一定的責任,酌情確定合興醫院賠償8萬(wàn)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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