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拔錯牙修復費用賠償問(wèn)題與醫院協(xié)商未果,黃女士將醫院訴至**,要求賠償醫療費等費用。記者近日獲悉,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醫院上訴,維持一審**作出的其賠償黃女士醫療費6027元的判決。
2011年8月15日,黃女士因牙疼到醫院就診,醫生為黃女士拔錯牙。后黃女士將醫院訴至一審**,**判決醫院賠償黃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。2013年1月4日,黃女士到某衛生院行牙齒修復,共支付醫療費6126.13元。
2013年1月黃女士再次訴至一審**,請求判令醫院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共計9000余元。醫院辯稱(chēng),黃女士與醫院的**已在原民事訴訟中解決。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,黃女士再次**要求醫療費等是濫用訴權,故請求駁回黃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一審**經(jīng)審理判決后,醫院不服,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。
二中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患者在診療活動(dòng)中受到損害,醫療機構及其醫務(wù)人員有過(guò)錯的,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。醫院出具的處方上已明確載明給黃女士拔錯牙,故因此而產(chǎn)生的相關(guān)治療修復費用均應由醫院承擔。黃女士第一次訴訟時(shí),因拔錯牙產(chǎn)生的修復費用尚未發(fā)生,**即判決醫院賠償其精神損失費2000元。后黃女士因修復牙齒花費醫療費6027元,應由醫院賠償。一審**判決醫院賠償黃女士上述醫療費并無(wú)不當,應予維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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